本文於2009年4月17日更新。
比較重要的改變是,國人自海外郵購「保健食品」的最高核可量,每項放寬為2400粒( 錠狀或膠囊狀食品),藥品則維持1200粒。詳情請看底下。
一、 「健康食品」原本是一日常用語(普通名詞,商業名詞),自健康食品管理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正式施行後,轉變為法律用語(專有名詞,法定名詞),任何 食品如果想要冠上「健康食品」的名稱,則一定要按照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,備妥必要的科學證明及實驗數據,向衛生署提出申請並經審查許可後,才能合法的使用 此一名詞。而健康食品管理法除規範「健康食品」之名詞外,尚包括衛生署所認定之「保健功效」宣稱,即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如涉及「保健功效」宣稱,亦屬違反健 康食品管理法規定。所以,凡是食品未經衛生署查驗登記許可,不得擅自標示或廣告為「健康食品」或宣稱具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。
二、因此,坊間口頭所說的「健康食品」,現在不能亂說,因為「健康食品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,要成為「健康食品」,一定要經過衛生署審查通過發給許可證 後,才能稱為「健康食品」,否則會受罰。所以,只有標有「健康食品」、「衛署健食字號」及「綠色橢圓標織」,才是衛生署有保障的健康食品。而坊間口頭所說 的只能是「一般食品、保健食品」,只能當一般食品食用,做為營養補充而已。
三、一般來說,個人可以從國外郵購坊間所謂的「保健食品」,不需事先到衛生署辦理登記,如果有必要海關才會要求購買者(個人)到衛生署來辦理樣品輸入登 記,登記通過後才會允許放行。至於需準備的文件有:(1)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;(2)產品成分含量表或標籤說明書;(3)國際包裹招領單或空運提單影 本;(4)私章。
目前每項食品樣品輸入登記,如屬於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最高核可量為2400粒;如屬於液態、粉態及其他食品形態者,其最高核可量應為合理之個人自用量為限。
出處在這裡。
如果請朋友從國外寄回這類「錠狀、膠囊狀」保健食品是否也要到衛生署辦理登記?
一般來說不需事先到衛生署辦理登記,海關有權可決定是否放行。如果有必要,海關才會要求民眾到衛生署來辦理樣品輸入登記。這項登記是隨到隨辦,如果程序文件都齊全,馬上就可核發許可。至於須準備的文件有:
(1)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;
(2)產品成分成含量表或標籤說明書;
(3)國際包裹招領單或空運提單影本;
(4)私章。目前每項產品樣品輸入登記,食品部分最高核可量為2400粒,藥品為1200粒。
出處在這裡。
資料來源: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食品資訊網